搬家弄丢珍贵照片,搬家公司该不该赔偿?
時間:2011-03-15 來源:廈門戰友情家政
上海蔡先生已年逾花甲,年輕時一直喜歡攝影,幾大本影冊記錄了他大量的攝影作品和美好人生。前不久,蔡先生搬家,他特意把那幾本影冊用木盒裝好,還專門叮囑搬家公司的搬運工小心些,千萬別弄丟了。可是,沒想到這只木盒還是在搬家過程中被搬家公司的搬運工給弄丟了。蔡先生來到上海浦東新區消保委咨詢,他能否要求搬家公司賠其精神損失?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》中第四條規定,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,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,物品所有人以侵權為由,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,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,并在責任清晰的情況下對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。
蔡先生的影冊是搬運工在提供搬家服務時丟失的,除了對蔡先生的財產權造成了侵害,更造成了蔡先生在精神上的損失。法律規定,侵害的客體應當是以精神利益為內容的紀念物品,其本身負載重大感情價值,具有象征意義;其次,該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性滅失或毀損,其損失具有不可逆轉的性質。上述糾紛中,蔡先生的遭遇符合構成精神侵害的要件,他可以要求搬家公司賠償其精神損失。
(來源:揚子晚報)